南充市《关于支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力争“十四五”末把南充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精神,结合南充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平台落地建设。对落地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1:1给予后补助,按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50%给予后补助。将天府实验室和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开通用地手续“绿色通道”,全额保障用地指标。
二、支持建设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对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以上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中试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按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1:1给予后补助,按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50%给予后补助。对新获批和认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等新型研发机构提高能级,经市级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三、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大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对企业争取国省重大科技专项要求地方配套政策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经省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按不超过每户0.2万元的标准给予后补助。
四、支持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注册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单位每培养或者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后补助。对新入选市级以上人才专项计划的科技人才,在科技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获准在我市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政策,按照已有文件兑现落实。
五、支持优化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第一主研单位注册地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和获奖个人(需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给予所获奖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示范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户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科普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考核评估为优秀或者相应等次的市级以上科技平台酌情给予补助。
六、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金融发展。对企业上年度投入的研发经费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0.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后补助。对统计归口南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卫机构按照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增长速度给予后补助。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托“科创贷”“园保贷”“政采贷”等金融产品贷款融资,对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科技类贷款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利息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支持科技银行业机构发展。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支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加快建设科技金融新型平台,积极引导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发债融资,大力推动科技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小贷等科技准金融业发展。
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建立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对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政策理解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与政策制订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在改革实施单位负责人和部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八、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深入推进市校合作,支持西华师范大学、川北医学院、西南石油大学(南充)等高等学校加快发展。市级财政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支持市农科院创建厅市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逐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持续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平台、争取创新资源,不断增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
九、支持县域科技创新。对新创建为国家创新型县(市、区)、省级创新型城市的县(市、区),市级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补助。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园区(示范区)的县(市、区),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其运行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科技园区争先进位,对在相应层级绩效考评中排位超过历史最高位次的省级以上科技园区,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其运行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的后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自主开展科技园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创新指标在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本级科技专项资金。
十、增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整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厅市共建重点实验室4个专项,设立科技研发计划专项,每年按照不低于2500万元的额度进行预算安排,用于以前补助方式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整合重大科创工作经费、重要科技赛事活动经费和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设立新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每年按照不低于3500万元的额度进行预算安排,用于兑现奖补政策、保障重大科创平台运行、开展重要赛事活动和重大科技创新工作。探索市级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经费支持单位。
本政策有效期2年,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